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867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瑞源智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开发区庐山路6号、12号;太行山路11号、57号及裙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30600331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理人:***,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理人:**,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管传月,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上列当事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作出的(2022)鲁0211民初41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729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书面证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义务,并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22)鲁0211民初416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本案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白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