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16371号
原告:**,女,198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男,198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华融纺联华青(青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嘉陵江西路216号2幢216-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069096936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苧予,***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瑞源智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原开发区庐山路6号24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30600331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绿岛印象6号楼204户,公民身份号码:1306381986********,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瑞源水岸一号楼二单元2004户,公民身份号码:1423031992********,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华融纺联华青(青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青岛瑞源智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36元,减半收取计368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周 珊
人民陪审员 马 军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