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瑞源智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瑞源智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1民初3127号 原告:**,女,195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若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瑞源智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原开发区庐山路6号24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30600331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青岛瑞源智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瑜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