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19208号
原告:青岛瑞源智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庐山路6号24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3060033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青岛瑞源智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原告认可被告自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所需缴纳的物业费共计10,000元,被告自2017年9月11日至2022年6月6日期间所需缴纳的水费为1,909.2元,原告放弃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费用共计11,909.2元,被告已于2022年11月10日支付给原告,双方就本案纠纷已解决完毕,原告青岛瑞源智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瑞源智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瑞源智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元,由原告青岛瑞源智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 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