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211民初6484号
原告:青岛瑞源智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原开发区庐山路6号24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306003319。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苹,山东康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之子。
原告青岛瑞源智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瑞源智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苹,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瑞源智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2015年2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16801.7元;2.请求判令被告按照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欠缴物业费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为止的逾期缴纳物业费所产生的违约金;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是原告所服务的提香海岸小区的业主。原告系被告小区物业服务单位。被告依约应当按照物业费(含电梯费)2元/平方米的标准每月缴纳物业费。被告自2015年2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共计欠缴物业费16801.7元。被告经多次催缴仍拒绝缴纳。
被告***辩称,瑞源公司不履行合同条款,多次要求物业公司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物业拒不履行,瑞源公司不履行合同在先,被告没享受到应有的服务,所以一直未缴纳物业费。合同明确表明***北部片区公共设施、绿化、车位都属于业主公用的,(***邸、***、提香海岸、金色环海这些在一起相邻的小区也都归瑞源公司管理),事实上与合同是相符的,但是不要说北部片区了,提香海岸两个楼座,被告是提香海岸2号楼的,在瑞源公司的管理下,1号楼的公共车位、道路被告都进不去;1号楼有公共车位28个,2号楼仅有10个左右,那问题就是1号楼这些公共设施也是计算在被告购房时的公摊面积里面的,而被告既不能享受这个东西,物业还要被告缴纳使用费用,被告不认同。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庭审查明事实如下:
一、2011年6月21日,案外人青岛鑫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青岛瑞源物业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选聘青岛瑞源物业有限公司为***居住区鑫龙源高层住宅项目提供物业服务,合同期限自2012年3月1日起2015年2月28日止,但在本合同期限内,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然终止。合同第三章第六条约定:高层住宅物业1.6元/月˙平方米,电梯运行费0.4/月˙平方米;合同第三章第七条约定:物业服务费用按预先交纳的方式预先三个月缴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预交费到期后,每个月10号前内履行交纳义务;合同第八章第二十八条约定: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约定的,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除应足额补缴外,还应按每逾期一日加收应付费用千分之二违约金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赔偿。
二、坐落于开发区青云山路36号2栋2**901户的房屋,登记权利人为***。房屋规划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88.43平方米。被告***于2015年2月1日收房后,一直未交纳物业费。
三、2022年9月16日,原告瑞源公司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告发送律师函,向被告催要物业费,该邮件显示次日签收人凭取货码已签收。2023年3月5日,原告瑞源公司将催费通知张贴于被告门上,向被告催要2015年2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的物业费。
四、原告瑞源公司提交小区整体环境照片打印件,拟证明原告已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日常提供服务接待、公开公示、档案保管等综合公共服务,观测房屋结构,监管业主装修,对电梯、消防设施、监控、配电室、变压器等共用设备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对污水管道和化粪池进行清掏,配备保安进行日常巡逻、进行门岗监管,管理进出车辆,雇佣保洁人员进行楼内和外围保洁,进行垃圾收集、处理和卫生消杀,雇佣专人定期进行绿化的修剪养护。
被告质证称,对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有异议,小区存在诸多问题,如交房时没有消防通道,小区卫生不合格,没有门岗,小区随便进出存在安全隐患等。
五、被告***提交照片,拟证明物业服务存在诸多问题:被告无法走小区东门,向物业反馈至今未解决,造成被告的损失;2号楼消防通道在2018年才可以进车;2016年至2017年,瑞源集团在南侧小区施工时,将材料放在小区,物业不管不问;塔吊吊装材料把车库顶棚砸坏,至今未维修;物业公司更换**门锁,对门锁维护不到位;差别提供服务;日常巡视形同虚设;日常卫生有摆拍。
原告质证称,对证据真实性确认,证明事项不予认可,该证据仅为单一时间段的照片,不具有连贯性,不能证明原告的长期服务水平。根据被告提供的业主群内容可以显示,大部分业主对物业服务持满意态度。
六、2022年4月19日,青岛瑞源物业有限公司更名为青岛瑞源智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依法订立的合同,应当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瑞源公司为被告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作为小区业主,在原告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后,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费。原告瑞源公司要求被告***支付自2015年2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共计19个月的物业服务费及电梯费16801.7元(2元/平方米/月×88.43平方米×95个月),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原告瑞源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系恶意违约,故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瑞源智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2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及电梯费共计16801.7元;
二、驳回原告青岛瑞源智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网络平台上诉(网址www.sd12368.gov.cn或搜索“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网”,案件登记号:186800000671932),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缴纳上诉费的,视为未上诉。
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审判员 张 瑜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