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3民初2702号
原告:江苏***特种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临港经济园远东大道南侧、新乔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567819498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速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河路22号3幢418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349506776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特种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速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诉讼中,原告江苏***特种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特种车辆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江苏***特种车辆装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