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02民初6436号
原告:**新区XX队XX大队
被告:江苏XX**车辆装备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区XX队XX大队诉被告江苏XX**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区XX队XX大队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提出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区XX队XX大队撤回起诉。
本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新区XX队XX大队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391元,退还原告**新区XX队XX大队。
审判员 **之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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