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28146号之二
原告:上海金盾特种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丽正践15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汉,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特种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临港经济园远东大道南侧、新乔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金盾特种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特种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张 毅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