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28146号
申请人:上海金盾特种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丽正践15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汉,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特种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临港经济园远东大道南侧、新乔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海金盾特种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与江苏***特种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金盾特种车辆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特种车辆装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170,524.9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特种车辆装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70,524.9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毅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