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28146号之一
原告:上海金盾特种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丽正践15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汉,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特种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临港经济园远东大道南侧、新乔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金盾特种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特种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正处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采取疫情防控的应对措施,本案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符合中止诉讼的法律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张 毅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