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奇正特种车辆装备有限公司

上海金盾特种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与江苏某某特种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28146号之一 原告:上海金盾特种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丽正践15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汉,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特种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临港经济园远东大道南侧、新乔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金盾特种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特种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正处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采取疫情防控的应对措施,本案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符合中止诉讼的法律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张 毅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