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28146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金盾特种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丽正践15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汉,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特种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临港经济园远东大道南侧、新乔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金盾特种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与江苏***特种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作出(2022)沪0115民初28146号民事裁定:冻结江苏***特种车辆装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170,524.9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2023年3月20日,上海金盾特种车辆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特种车辆装备有限公司冻结银行存款5,170,524.9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张 毅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