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奇正特种车辆装备有限公司

上海金盾特种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与江苏某某特种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58038号之二 原告:上海金盾特种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丽正路15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汉,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特种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临港经济园远东大道南侧、新乔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金盾特种车辆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特种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金盾特种车辆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 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