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奇正特种车辆装备有限公司

上海金盾特种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与江苏某某特种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58038号之三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上海金盾特种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丽正路15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汉,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财产保全被申请人:江苏***特种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临港经济园远东大道南侧、新乔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上海金盾特种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特种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作出(2023)沪0115民初5803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特种车辆装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350,077.3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特种车辆装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50,077.31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 ……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