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5379号
申请人:苏州市永安彩钢板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震泽镇318国道旁。
被申请人:江苏凯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开发区黄河南路323号。
申请人苏州市永安彩钢板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凯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市永安彩钢板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凯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900000元的财产进行冻结或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市永安彩钢板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凯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900000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丽红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姚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