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12民初2818号之二
原告:上海享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芦潮港路1758号B楼61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恒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恒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科帮空气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彩频路9号301L。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享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科帮空气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享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4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050元,由原告上海享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