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沪0112执349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制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上海众恫洁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男,198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被执行人:***,女,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沪0112民初5079号民事判决,在执行上海制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众恫洁净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社保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社保情况,查得三被执行人名下有若干银行账户,但在查询当日余额均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另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江苏省昆山开发区世贸东一号新城116号楼504室房产一处,已于审理阶段查封。另查得,被执行人***、***名下各有号牌为苏E6XX**福特探险者牌、苏CTXX**豪爵牌车辆各一部,本院已于2018年9月7日委托当地法院代为查封。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8月10日分别对三被执行人采取曝光、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除此之外,本院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沪0112民初507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