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制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制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8民初1910号 原告:上海制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泗砖南路255弄255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594740427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共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大城子镇政府东侧***综合楼101室-12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353013085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太平镇读书台村4组4号。身份证号码5107211966********。 原告上海制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共创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