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8民初1910号之二
原告:上海制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泗砖南路255弄255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594740427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共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大城子镇政府东侧***综合楼101室-12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353013085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
原告上海制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制杰公司)与被告北京**共创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制杰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制杰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不持异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制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上海制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丁 宁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