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2民初5079号之一
原告:上海制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周苏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上海予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众恫洁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被告:高美娜,女,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原告上海制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众恫洁净科技有限公司、***、高美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上海众恫洁净科技有限公司、***、高美娜有效送达,原告遂向本院申请向被告上海众恫洁净科技有限公司、***、高美娜公告送达。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苏琳琳
人民陪审员 邢美新
人民陪审员 叶菊花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邵 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