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沪0112执34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制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上海众恫洁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男,198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被执行人:高美娜,女,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沪0112民初5079号民事判决,在执行上海制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众恫洁净科技有限公司、***、高美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众恫洁净科技有限公司、***、高美娜钱款人民币460,067.5元及相应款项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算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在案外人处的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永新
审判员 俞海斌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朱璐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