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湖北农家富农资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襄州古驿民初字第00013号
原告***。
被告湖北农家富农资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诉被告湖北农家富农资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之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