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607执10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农家富农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关于湖北农家富农资股份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州石桥民初字第000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位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