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682民初1861号
原告:***,男,195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老河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老河口市,
被告:湖北农家富农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富康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6号。
负责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农家富农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2018年9月1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