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691执507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农家富农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区富康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高新区。
申请执行人湖北农家富农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鄂0691民初21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20973元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同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