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691执5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农家富农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区富康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高新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鄂0691民初212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和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湖北农家富农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