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84执恢183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农家富农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富康路28号,企业代码证号码:78091512-0。
法定代表人:***,农家富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宜城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农家富农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宜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宜城民二初字第00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被告**欠原告湖北农家富农资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10000元及利息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期间,因尚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至使本案现在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农家富农资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0684执恢1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