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农家富农资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农家富农资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0684民初3992号 原告:湖北农家富农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奔驰大道光彩物流基地66栋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80915120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原告湖北农家富农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家富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家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农家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支付欠款13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在与我公司业务往来中,因资金困难,于2018年6月22日出具金额为13300元的欠条一张,并于2018年6月22日在欠条上签字确认。后经我公司工作人员多次上门索要,***拒不还款。故提起诉讼。 ***未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 农家富公司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于2018年6月22日出具的欠条原件一份,结合农家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为,以上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农家富公司在与***业务往来中,多次给***供货。经结算后,***于2018年6月22日给农家富公司出具了14300元的欠条。2021年5月8日,***还款1000元,尚欠13300元至今未付,导致纠纷发生。 本院认为,***向农家富公司赊购农资,双方形成的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农家富公司要求***偿还欠款133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农家富农资股份有限公司13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50元,减半收取计66.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