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684执1888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农家富农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富康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80915120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7年10月09日,汉族,住宜城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农家富农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鄂0684民初39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湖北农机富农资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湖北农家富农资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3366.25元,由被执行人***在2023年6月3日前全部付清。若逾期支付,湖北农家富农资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协议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宜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鄂0684民初39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