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练某某;丽水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1121民初1253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3325241967********,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锦溪镇岭上村7号。 被告:丽水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6716457584,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瓯南街道百悦城5幢3004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百山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丽水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丽水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计2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