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2民初1392号
原告:山东海迪科医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开发区天福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059049941D。
法定代表人:程光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梦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茨河路118号阜阳市安捷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院内5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4MA2UJWNK9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海迪科医用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梦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海迪科医用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以被告已经完全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海迪科医用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海迪科医用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计1100元,财产保全费980元,均由原告山东海迪科医用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