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2民初2430号之一
原告:山东海迪科医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东城办事处天福路南端路西88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059049941D。
法定代表人:程光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
原告山东海迪科医用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海迪科医用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海迪科医用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海迪科医用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原告山东海迪科医用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赵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