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迪科医用制品有限公司

山东海迪科医用制品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2民初2430号之一 原告:山东海迪科医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东城办事处天福路南端路西88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059049941D。 法定代表人:程光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 原告山东海迪科医用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海迪科医用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海迪科医用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海迪科医用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原告山东海迪科医用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赵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