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2执130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海迪科医用制品有限公司,单位所在地址: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府东商城山东***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059049941D。
法定代表人:程光起,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州市欧雅商贸有限公司,单位所在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永红街道清潭路2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737087796K。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海迪科医用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欧雅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21)鲁1722民初33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117896.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逾期履行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
本院于2022年7月8日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2年7月8日作出(2022)鲁1722执1302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722民初3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时社教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