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欧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欧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82民初8390号 申请人:长沙欧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元西路**万科金域MALL坊**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7年10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 本院受理申请人长沙欧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后,申请人长沙欧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14831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14831元的其他财产,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进行担保。同时,申请人向本院提交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宁乡市玉潭镇××农贸市场商住楼××室房屋的具体信息。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欧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宁乡××××中路北门 2 农贸市场商住楼栋501室房屋一套(以金额514831元为限,房屋权证号码:7××6、7××8)。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3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