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英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英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08执44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英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21号7层7101-7104房间。
法定代表人:杨云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红霞,北京市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斯科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民乐工业园2栋801-802。
法定代表人:谭振科。
本院在执行北京英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北京英泰智软件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斯科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斯科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之法定代表人谭振科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李春荣
审判员  侯军辉
审判员  王金鑫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孙榕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