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3民初10841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健,重庆军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洪武,重庆军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巴南区丰盛镇中心小学校,住所地重庆市巴**丰盛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13450498037L。
法定代表人:刘昌明,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启华,泰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雪娇,泰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艺,重庆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淞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南岸区亚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YU3G35H。
法定代表人:杨均秀。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巴南区丰盛镇中心小学校、***、重庆淞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2020年10月2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11月1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373元,减半收取计1186.5元。
审 判 长 史春亚
人民陪审员 吴洪兰
人民陪审员 穆礼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王小凤
书 记 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