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1民初12809号
原告:***达伟业国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临河里1号楼10层2单元1010。
法定代表人:冷子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宽,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北里56号。
法定代表人:柳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阳,男,1994年5月13日出生,被告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启利,男,1990年5月12日出生,被告单位职工。
原告***达伟业国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达伟业国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达伟业国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达伟业国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元,由***达伟业国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范欠歌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黄碧珍
书  记  员   蒋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