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19248号
原告:***达伟业国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临河里1号楼2单元1010。
法定代表人:冷子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宽,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二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北杨洼251号。
法定代表人:杜建波,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达伟业国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达伟业国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伟业国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伟业国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何婉如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