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2民初30117号
原告:***达伟业国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海六路1号院1号楼18层1804。
法定代表人:冷子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宽,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
法定代表人:武博,总经理。
原告***达伟业国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达伟业国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达伟业国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成龙
审  判  员   郝 卉
审  判  员   高 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