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垦绿色农产品有限公司

广东广垦绿色农产品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民终225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广垦绿色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平县。 上诉人广东广垦绿色农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6民初328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广垦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22)粤0106民初32850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上诉主要事实与理由:一、***出具的《还款计划书》是广垦公司与***在双方劳动关系结束后就款项返还产生的新的合意,该《还款计划书》中体现了双方同意将占用的款项转化为借款且约定还款期限的真实意思表示,一审裁定认定《还款计划书》、双方通话记录等不反映双方具有借贷的意思表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根据广垦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显示,***已于2019年9月18日辞职,双方劳动关系终止。2019年10月12日,***向广垦公司出具《还款计划书》,确认其占用广垦公司1302391.91元,并承诺在2021年年底前还清所欠款项。至此,就***在职期间占用广垦公司款项事宜,双方达成新的合意,双方同意将***占用的款项转化为借款且约定还款期限,该合意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同时,***在与广垦公司代理人沟通时,对于广垦公司代理人提出的“因为这个欠款的事实和金额都是很清晰的”说法是默认的,且此后也多次自认“总欠款是多少我心里有个数”“我本身就是说差(欠)他钱了”“让我把本金先还给你”“毕竟欠人家公司钱”等,再次证明双方已将***占用公司的资金转换为借款。综上,本案纠纷系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范围,依法应由人民法院受理,无需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二、本案纠纷与双方劳动合同的履行以及***的劳动权利义务无关,一审裁定认定***占用广垦公司资金属于履行劳动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可知,***的工作职责并无管理、支配广垦公司营业款项的内容,案涉款项与***的劳动权利义务无任何牵连。本案纠纷不是基于***的职务行为产生,而是因***私自违法违规挪用广垦公司款项引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有且仅有六种情形属于劳动争议,应先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但本案不属于上述六种情形的任何一种,依法不属于劳动争议。一审裁定认为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广垦公司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本案诉讼,但根据广垦公司的陈述及提交的相关证据可知,案涉争议实际是***在担任广垦公司项目经理期间占用公司资金所引发,并不涉及双方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借贷行为。鉴于本案争议实际是在双方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产生,与***是否恰当履行工作职责存在关联,故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广垦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主张权利。因本案争议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现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广垦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