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802民初3452号
原告:湛江市赤坎区瑞富百货商行。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海田东三路6号西4栋37号首层商铺。
经营者:陈富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林、陈小琴,均为广东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广垦绿色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粤垦路侨源大街自编20号4楼。
法定代表人:李光见。
原告湛江市赤坎区瑞富百货商行与被告广东广垦绿色农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2020年12月21日,原告湛江市赤坎区瑞富百货商行以其拟与被告广东广垦绿色农产品有限公司进行庭外和解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湛江市赤坎区瑞富百货商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湛江市赤坎区瑞富百货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4839.60元,减半收取2419.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国调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宇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