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垦绿色农产品有限公司

湛江市汉正副食品有限公司、广东广垦绿色农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803民初2097号
原告:湛江市汉正副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洪屋路3号之一紫荆花园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3663381705T。
法定代表人:梁汉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海玲,广东冠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广垦绿色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29号燕岭大厦11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096926122N。
法定代表人:李光见。
原告湛江市汉正副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广垦绿色农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湛江市汉正副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4.6元,由原告湛江市汉正副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星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尤莉莹
书 记 员 吴 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