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兰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兰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1578号 原告:上海兰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22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集庆门大街272号1栋3103、3201、3202-3204、3301-3307、3404室。 法定代表人:程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兰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兰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兰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兰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