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兰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兰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龙口南山铝压延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681民初683号
原告:上海兰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碧路228号7幢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703235404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龙口南山铝压延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南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648067417。
法定代表人:隋信栋,董事长。
原告上海兰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口南山铝压延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兰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兰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