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581民初18314号
原告: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新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某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
被告:北京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
原告徐某与被告河南某劳务有限公司、北京某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5日立案。原告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