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腾疆集团有限公司

忠县聚龙吊装有限公司与北京腾疆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40民初3496号
 
原告:忠县聚龙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长河村六组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5616207954。
法定代表人:何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腾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角门18号枫林苑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916923325。
法定代表人:马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忠县聚龙吊装有限公司与北京腾疆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忠县聚龙吊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忠县聚龙吊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忠县聚龙吊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3.08元,由原告忠县聚龙吊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宁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谭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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