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金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6民初65号 申请人:石学彬,1985年10月21日出生,住址:昌邑市。 被申请人一:***,1984年5月14日出生,住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申请人二: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石学彬与被申请人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为申请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