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民初34750号
原告:广东金意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一路26号二座二幢6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UPGW99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被告:河南长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建筑总部大厦M0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4MA47X1QJ4Q。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金意陶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长淮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广东金意陶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其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金意陶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44.5元、财保保全费2546元,合计4390.5元,由原告广东金意陶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