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291民初995号
原告:吉林省天邦菁华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吉林金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天邦菁华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金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吉林省天邦菁华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撤回对吉林金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吉林省天邦菁华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吉林金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吉林省天邦菁华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元,由吉林省天邦菁华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