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飞来飞去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湘湖旅游度假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民申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飞来飞去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865号8楼112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湘湖旅游度假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湘湖金融小镇二期中区块南岸8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原告:上海海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广灵四路341弄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上海飞来飞去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湘湖旅游度假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一审原告上海海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11170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五、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上海飞来飞去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飞来飞去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