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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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9025诉前调确5号
申请人:儋州铭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农垦北路西A08号(现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3394290601F。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牙叉中路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90H267。
法定代表人:**,男。
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儋州铭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儋州铭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于2022年1月12日经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申请人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认拖欠申请人儋州铭信达科技有限公司工程余款417060元(含质保金37500元)。
双方同意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分五期支付儋州铭信达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第一期于2022年1月25日前给付150000元;第二期于2022年2月25日前给付76520元;第三期于2022年3月1日前给付37500元;第四期于2022年3月25日前给付76520元;第五期于2022年4月25日前给付76520元。
如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有一期未能按时给付,儋州铭信达科技有限公司可要求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余款总额的10%违约金41706元(如按时给付,儋州铭信达科技有限公司则不主张该笔违约金)。
如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有一期未能按时给付,儋州铭信达科技有限公司可就全部剩余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儋州铭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经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霞
书记员彭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